合肥债务追讨:不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发布时间:- 2025-03-10 09:12:14 -来源:合肥讨债要账公司

首先,若因债务人为非故意所致,使其拥有的财产遭受减损进而影响了债权权益的情况存在,例如由于债务人和第三方之间的严重误解而签订的合同致使债务人身受损失,或者债务人为疏忽或者无心行使自身的法定权利的情况下,债权人则不应享有行使撤销权的机会。
当债务人实施了一项被确认为无效的行为时,债权人同样无法行使撤销权。
再者,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一种事实行为,那么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并非以获取财产为主要目的,例如以提供劳务或身份证明等为主要目的的行为,那么债权人同样无法行使撤销权。
最后,如果债务人拒绝接受可能带来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同样无法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